广州市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引起反响。黄昏老年网(www.huanghun.com)为大家解读一下广州市养老保险政策

       1、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所有企业(包括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需要参加养老保险?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3、不同经济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答:所有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单位必须在成立30日内,个人必须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按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的20%缴纳。

  (3)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如私人注资超过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可按第(2)款规定的比例执行。

  依据:

  1.《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福养〔2001〕7号);

  2.《转发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2〕6号)。

  4、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都是以职工本人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它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缴费基数上下限: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等: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6号)。

  5、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答: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1998年7月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时间必须补建个人帐户。

  依据:《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6、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当时本市已开展相应群体的养老保险业务。

  7、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追缴养老保险的溯及时间是何时?

  答:按劳社厅函〔2003〕317号文的发文时间即2003年7月8日执行。

  8、在工作期间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先退后补吗?

  答:先退后补。由于其以自由职业者参保时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具备自由职业者的资格,因此,不符合以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条件,必须全部退保。

  9、参保人身份证与档案资料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时间?

  答:参保人身份证与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参保人本人档案最早记录的出生时间为准。

  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

  10、劳动者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无个人缴费,能否办理退休?

  答:已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手续的人员,虽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只要其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可以办理退休;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确认手续,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办理退休。

  11、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处理?

  答:办理因病、非因工残提前退休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后参加荼,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本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委鉴定,属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程序:

  (1)先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提前退休申请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3)凭经批准的提前退休申请表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依据:

  1.《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本局办事指南。

  12、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2)198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豁身体健康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依据:国发〔1978〕104号。

  13、哪些特殊工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程提前退休审批工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规定:所从事的工程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程名录,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无权扩大特殊工程的范围。同时规定:在特殊工程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

  14、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年龄条件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伤残一至四级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条件①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②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③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④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8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穗府〔2007〕15号。

  15、基本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16、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否继续缴费?

  答: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继续缴费。

  依据:穗府〔2007〕15号。

  17、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其参保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符合国家的连续工龄政策,并非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前的所有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依据:《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粤府〔1993〕83号)。

  18、职工辞职、离职或被单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前的工龄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1)1989年6月前因上述原因离开企业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1989年6月实施穗府〔1989〕54号)文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手续,重新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1953年1月劳动部公布试行);

  2.《广州市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第六条。

  19、机关、事业单位的辞退、辞职人员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制工勤人员除外)因其尚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辞退、辞职前的工龄,在没有新规定前,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一条。

  20、工龄审核对象?

  答: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在职的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原固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转制的工勤人员;

  (3)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4)失业人员中属于1989年6月后经批准离开企业,之后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程序:

  (1)在职人员由单位申报,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职工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2)失业人员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3)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工龄审核范围的人员,按程序(2)办理。上述工龄审核人员(第2、3项人员除外)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申请,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予受理。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2.本局《办事指南》。

  21、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吗?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1)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被录用为固定工,其在最后一个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2)临时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并录用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企业的连续工龄,但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关于“临改”遗留的长临工改为固定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革配〔77〕353号);

  2.广东省社保局《关于临时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49号)。

  22、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及知青上山下乡的年限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1)原为复员退伍军人的合同制职工,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合同制职工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原知青下乡期间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关于合同制工作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函》(粤社保〔1999〕62号);

  2.《关于合同制职工原知青下乡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复函》(粤社保函〔1999〕280号)。

  23、被保险人提出的退保,可以获准吗?

  答:除出境定居及死亡外,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能退保;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退保。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