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在一个国家里,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人口总数10%就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①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②我国老年人口近60%分布在农村,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③多年来,党和国家在农村老年人口基数不断增大,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的条件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维护和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地域大、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经济不发达,除少数地区外,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养老基本靠自养和子女赡养两种方式。随着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的日益突出,关爱和保障农村老年人赡养权就显得日益重要。

  一、农村老年人赡养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为7.13%,已经大于城市的6.69%。而且这种发展趋势仍将会持续下去,今后5-10年间,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将会达到30%-40%。④

  2、农村老年人整体生活条件差,体弱多病。大多数老年人有一些病痛,像风湿、类风湿等慢性病都很常见。还有的老年人患有突发性疾病,像高血压心脏病、癌症等,随时都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由于体弱多病,生活没有依靠,形成“因病致贫,因贫难活”的恶性循环。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老年人家庭贫困、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据统计,目前已经得到民政部门认可的农村贫困人口共有2394万人,其中老年人口为565万人,占23.6%。据调查,45.3%的农村老年人认为自己在经济上没有保障。⑤

  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农村子女在赡养老年人的问题上完全靠自觉和风俗道德的约束。有调查报告反映,在农村的普遍情况是,吃的最差的是老年人,穿的最破的是老年人,住小、矮、偏、旧房的是老年人,在地里干活和照看孙辈的也多是老年人。有些家庭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对老年人尽赡养义务,往往是“一个老子可以养十个子女,而十个子女却容不得一个老子”。

  5、农村赡养老年人的标准降低。在农村,老年人正在被动或者主动降低子女的赡养标准,已降到“低保水平”(农村的低保水平大致为农村平均收入的30%左右),低于“五保户”供养水平。⑥维持基本温饱的经济支持没有保障。据有关调查,“一个月能给老人10元钱的都非常少”。很多儿女们都认为,父母没冻着、没饿着,就是自己尽孝的最高标准了。许多家庭“重小轻老”现象较为普遍。“一个老年人一年的供养不如孩子一个月的零花钱”。老年人的社会、家庭地位边缘化。

  6、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比较贫乏。调查表明,在农村有31%的老年人独自生活,其中11.7%的老年人只收到子女赡养费,却时常见不到人影,即使生病了儿女们也只是来看一眼就走。⑦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更加感到孤独寂寞。子女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的绝大多数老人不仅需要生活自理,还要照料下一代和从事农活等体力劳动。据统计,98%以上的贫困山区的老年人没有报纸杂志、电影和文体活动。22%的极贫困山区的老年人连电视节目都看不到,正常的文化生活更是一句空话。

  7、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调查,通过“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方式保障基本生活的老年人比例很小,90%的老年人无法通过社会养老渠道获得基本生活保障。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对农村社会福利投入极少,农村老年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没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农村应保未保的“五保人员”还有很多,有些地方还在供养标准上大打折扣。

  二、农村老年人赡养权问题的主要根源

  1、老年人自养能力较低。一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摆脱贫困时间还不长,多数仅仅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尤为突出。二是多数农村人均收入较低,除了必要的开支已所剩无几,多数农村老人一生无积蓄或储蓄很少。三是受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影响,农村老年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创造的财产基本上都用于子女的教育、婚嫁、房产以及家庭投资,许多家庭把多年积蓄全部花光,甚至还背上外债。到了老年,经济上只能依靠子女。

  2、子女赡养意识淡化,不尽赡养义务。一是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视赡养老人为负担,不给予经济上和物质上的供养,致使许多农村老年人日常生活得不到保障。二是以婚变为由,不尽赡养义务。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和物质水平的提高,农村老年人婚变或者老年丧偶再婚者情况不断出现。有些子女以老人再婚,形成新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由,认为赡养义务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拒绝赡养老人。三是以放弃继承权为借口,拒不赡养老人。有的赡养人视老年人为家庭累赘,宁可放弃老人的财产继承权,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四是子女无力赡养。有的子女家庭生活非常贫困,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有的子女长年病卧在床,自身难保;有的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生活难以为继;有的子女甚至患有残疾,靠社会救济度日。这些子女虽有老人,但心有余而力不足,确实没有赡养能力。

  3、农村代际隔阂加重,家庭纠纷不断。一是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由于在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代际隔阂。有调查显示,有52%的儿女对父母感情麻木。二是农村老年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结婚后仍然和子女住在一起,这样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冲突。三是由“财产分配不公”引起的纠纷不断。在农村,一直存在着分家析产的做法,父母为儿女操劳了一生,可是到了晚年儿女们把父母的房产、积蓄、农具分割殆尽,致使一些父母尚健在时,已两手空空。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难以达到“绝对的公平”,极易造成子女(婿、媳)之间及子女(婿、媳)与父母之间矛盾,致使许多儿女以家庭财产分配不均、不公为理由,把怨气发泄在赡养费纠纷中,甚至拒绝赡养老人。四是农村老年人子女之间,因多种原因造成关系不和睦,甚至关系紧张,老死不相往来,推卸责任,在老人的赡养费上,谁都不愿意多出一分钱,致使老人无处安身,无法生活。五是有些农村老年人,年轻时对自己父母不孝,长期酗酒、赌博,使得子女耳濡目染,长大后也不尽赡养义务,造成恶性循环,产生负面影响。

  4、社会变革的影响及家庭儿媳的特殊作用。一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过去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现在乃至今后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两对以上老人,不仅财力上难以支付,而且精力上也力不从心。二是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涌向城市,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需要承担劳务和家务的双重劳动,多数农村老年人是活到老,劳动到老。许多打工者收入较好的尚能给家中老人寄些生活费,收入较差的仅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费,有的甚至自顾不暇,没有能力顾及老人。三是家庭儿媳在赡养老人问题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有调查显示,村干部和村民普遍认为,家庭权力向儿媳转移或部分转移,是老年人地位下降的主要原因。“经济权力被儿媳拿走了”、“儿子怕老婆”。由于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义务,加之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儿媳经常成为老年人赡养问题的焦点所在,儿媳参与、指使丈夫不赡养老人,甚至殴打老人的现象经常发生。

  5、农村老年人维权意识淡薄。一是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许多农村老年人赡养权受到侵害后,大多碍于情面,怕家丑外扬,怕打官司丢脸,担心打官司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裂痕,而不愿意提起诉讼,甚至有的老年人害怕胜诉后子女进行报复,处境更难而不敢进行诉讼。二是许多农村老年人本身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总是把亲情放在第一位,怕伤感情,宁可自己受委屈,也始终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奢望用亲情来感化或化解赡养纠纷。三是多数农村老年人赡养费纠纷主要依靠当地村委会解决,而村委会的工作主要是说服、教育性的,加上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弱化,没有强制力,解决老年人赡养费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四是一些农村贫困老年人日常生活难以保障,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打官司,甚至不知道寻求法律援助。

  6、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一是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目前,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还是极少数,大量的贫困户尚未得到保障,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二是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停滞不前。由于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是靠农民自己筹钱,从集体那里没有得到帮助,没有激发起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村社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老年人服务体系仍是空白,一些为老年人设置的医疗服务、生活料理服务、不能自理的老人长期护理服务等都未建立。最具代表性的农村敬老院,由于经济上得不到支持,大多数处于维持状态。四是农村老年协会组织不普及。农村老年协会组织在农村家庭养老纠纷中,担当调解的重任。尽管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农村老年协会组织发展较快,在引导和督促家庭养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目前还存在组织不普遍、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即使组织健全的,也存在着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三、农村老年人赡养权问题的主要危害

  1、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长期以来,人们关注较多是城市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对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却关注甚少。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是当前诸多农村社会矛盾中的突出问题,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现阶段,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是家庭赡养,这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他们的赡养权在家庭中难以实现,必然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家庭关系不断恶化,伤害家庭成员间的感情。

  3、严重影响老年人幸福。农村老年人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动,理应在晚年享有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回报。但如果他们的生活、生存、生命权利受到侵害,在没有保障、没有尊严、没有安全的条件下苦度余生,这是农村社会最大的不公平,必然导致农村老年人产生不满情绪,造成恶性互动。

  四、保障和维护农村老年人赡养权的主要对策

  1、强化道德宣传力度。一是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传统道德教育,用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规范赡养人的行为,不断增强履行赡养义务意识,牢固树立孝敬赡养老年人光荣,虐待遗弃老年人可耻的观念,提高赡养老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和敬老活动,推动和促进老年人赡养权的实现。三是大力开展“养老模范户”、“敬老模范村”和“敬老模范乡镇”创建活动,在农村社会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文明之风,广泛宣传“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关爱今天的老年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的尊老、敬老理念,表彰一批先进,揭露一些不孝行为,积极营造维护老年人赡养权的社会风尚和家庭氛围。

  2、巩固和完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机制。农村老年人养老面之广,情况之复杂,难度之大,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起来,实在难以达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然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一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增加农民人均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提升家庭赡养功能,提高赡养质量。二是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依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依法确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严格实施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土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土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逐步将被征土地老年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把家庭养老纳入社会化管理,在广大农村普遍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舆论引导、典型带动和基层组织保证作用,把家庭养老提高到新的水平。

  3、各级政府主动承担起职责。一是各级政府要真正把解决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纳入各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二是调整、充实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当前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做出适当调整,地方财政适当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形成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资的机制,以提高农村老年人参保积极性。三是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扩大农村老年人低保覆盖面,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四是积极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制,逐步拓宽社会服务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多方筹资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家庭养老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文化娱乐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样化的社会生活需求。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社会服务体系。五是组建农村老年人协会,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在调解家庭矛盾、化解家庭纠纷和引导、监督家庭养老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