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是世界上养老储备规模最大的国家,它只有3亿多人口,却拥有20多万亿美元的养老金储备,其中,私人养老金储备超过18万亿美元。

相反,中国作为一个正在走向老年化社会的人口大国,13亿人口却只拥有2万多亿元人民币的养老金储备,其中,大部分属于公共养老金储备。由此可见,中美两国养老金储备在规模与结构上,都存在不小的差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在二战前美国养老保障架构初步建成,但基础薄弱

在美国,养老保障体系是市场自然演绎与政府激励导向“双重作用”的结果。在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私人养老金(企业年金)就在美国率先自发萌芽。1875年,世界上第一个企业年金在美国诞生,该年金规定:只要雇员为雇主工作满一定年限、且达到雇主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雇主发放的退休养老金。

这是人类首次以契约的方式明确引入“退休”、“退休年龄”及“退休养老金”等相关概念。从此以后,人类养老行为不再单一地依靠大家庭自我保障及社会施舍,雇主自主提供的“私人养老金”首次进入人类养老保障的新视野,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企业雇员的一种重要退休福利。

不过,从1875年至1935年的60年间,美国和加拿大总计仅设立过400多个企业年金,并主要分布在铁路、银行及公用事业公司。由于缺乏法制规范和政策导向,美国私人养老金一直处在盲目、自发、主观、随意的发展过程中,这些企业年金不仅给付门槛高(比方,设定退休年龄为65岁,且需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此等等),而且大多不可持续,有些则变得有名无实了。

尽管如此,这种来自市场需求、自我设计、自愿推行的企业年金计划,虽然五花八门,但这为后来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领导”世界新潮流,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教训。与此同时,美国私人养老金的率先试水,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或加速了美国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创立。

就在私人养老金出现半个多世纪后,一场大萧条(1929——1933年)成为美国公共养老金制度创立的导火索。由股灾伴生的大萧条,使大批美国富人的财富一夜之间化为灰烬,有如人间蒸发,与此同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普通美国人大量失业、流离失所,失业率超过25%,美国社会处在极度不安与恐惧之中。

为顺应社会改革的呼声以及化解社会危机的需要,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这标志着美国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正式确立。据此可以断定:一方面,私人养老金的示范效应,以及大萧条的巨大冲击,加速了公共养老金的建立;但另一方面,公共养老金的建立,实际上也是对私人养老金的正面肯定与鼓舞。自此,美国公共养老金与私人养老金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相得益彰。

但是,值得高度关注的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刚刚从大萧条中恢复元气、走过来的美国人,虽然已构建了私人养老金与公共养老金的基本架构,但在他们的养老金账户基本上没有多少积累和储备,国民养老保障基础十分薄弱。

截止1940年底,美国私营部门参加私人养老金的工人约有410万人,覆盖面很狭窄,而且真正够资格领取养老金的人更少。直到1940年,美国公共养老金(社保)才开始按月支付退休金,由于没有足够的积累储备,此前的社保退休金均为一次性付清,而且给付水平很低,只是象征性的,根本无法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发展的第一次大跨越

20世纪40年代,美国养老金市场实现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跨越、大发展,其主要动力源大致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推行公司所得税高税率,这在很大程度上怂恿或鼓励雇主建立合格的私人养老金计划,雇主通过向合格私人养老金计划缴费,可以享受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扣减”,同时还可以为雇员提供补充养老金福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朝鲜战争中,美国国内严重的通货膨胀迫使政府实行“物价和工资稳定计划”。在工资管制或冻结的情况下,工会无法要求雇主涨工资,于是,提高福利(包括私人养老金)成为工会变相要求雇主涨工资的另一种选择。因此,20世纪40年代后期,煤炭、汽车、钢铁行业的工会领导人,已将私人养老金计划视为集体谈判的一个焦点问题纳入集体合同。

一些工会领导人认为,单一的社会保障作为退休收入来源是严重不足的,因此,私人养老金应该成为公共养老金(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尤其是1948年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LRB)裁定的一个案例,更是为私人养老金的发展火上浇油。该案例裁定“雇主有法定责任将私人养老金条款纳入集体谈判之中”。这直接推动了20世纪50年代美国私人养老金新计划不断建立。

大萧条以来主流的社会、政治氛围转向,人们转变了对私人养老金的轻视态度。在大萧条中,美国人不仅失去了一生的储蓄,而且真切感受了个体力量的渺少和无保障后怕,1935年尽管美国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公共养老金只是一个“地板”或底线保护,它还留下了一个很大的保障缺口,急需有雇主提供的私人养老金福利来抵补。

正是这四个因素,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的第一次大跨越、大发展。1950年美国私营部门参加私人养老金的工人数比十年前翻了一番,达到了980万人,1960年参加计划的人数比1950年再翻一番,达到了1870万人。

 

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发展的第二次大跨越
经过战后近二十年的扩张与发展,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缺乏法治与监管机制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当时,许多私人养老金不仅投资自己公司股票,而且也投资其他公司股票,但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其托管的私人养老金投资于股票,因此,许多私人养老金自己直接投资股票。尽管联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托管机构作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防止欺诈和混乱的管理,但最终还是导致了斯图特贝克事件的总爆发。
1963年,美国一家汽车制造厂斯图特贝克(Studebaker)突然倒闭,直接造成7000多名雇员失业,并导致该厂11000多名工人退休金计划的终止,主要原因是公司缴费不足。
正是私人养老金管理存在的巨大隐患和漏洞,迫使美国政府痛下决心,并于1974年推出了首部私人养老金“大法”,这就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该法对私人养老金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包括参加条件、缴费标准(原先允许个人税后缴费不受限制)、既定受益权、投资管理、信息报告与披露,计划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受托人标准,设立待遇确定型(DB)私人养老金担保公司(PBGC),并为那些没有私人养老金的个人创设了个人退休账户(IRA),同时,该法还首次确立了雇员股权计划(ESOP)的法定地位。
这标志着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终入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为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的第二次大跨越、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1978年,美国税法修订,首推401(K)计划,创设了简化的雇员养老金(SEP)计划,并再次为IRA松绑、扩面。此次税法修订的最大贡献,就是创设了后来流行全美、风行全球的私人养老金模板——401(K)计划,因为401(K)计划首次允许雇员税前缴费,这极大地刺激了雇员主动参加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积极性。
不过,由于401(K)实施细则迟至1981年11月10日才发布,因此,直至1978年税法修订三年后,401(K)计划才开始付诸实施,但其起步发展就十分迅猛。一年后,截止1983年初,几乎一半的大公司已开始提供或正在准备提供401(K)计划。
1984年税改法案规定,401(K)计划必须接受“非歧视检测”,以防止高收入雇员与低收入雇员之间福利差异过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401(K)的普及与发展。
为了便于小企业也能够创设401(K)计划,1996年《小企业就业保护法》专门针对雇员不足100人的小企业新推出了SIMPLE 401(K)计划,这使得401(K)计划在众多小企业中迅速普及。如果说,80年代主要是大企业普及401(K)计划,那么,90年代则主要是小企业普及401(K)计划。
在401(K)计划发展的主导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美国私人养老金出现了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待遇确定型计划(DB)向缴费确定型计划(DC)转化;二是DC计划向401(K)计划转化。
据统计,1984年,美国共有401(K)计划17303个,覆盖雇员754万人,总资产为971.5亿美元。1990年,这一组数据分别为:97614个,1954.8万人,3848.5亿美元;1996年,这一组数据分别为:230808个,3084.3万人,1.06万亿美元。2003年,这一组数据分别为:438000个,4240万人,1.9万亿美元。
美国养老金市场做大做强的经验借鉴
1949年,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师霍豪斯(Reinhard A. Hohaus)在一次社会保障论坛上,首次将美国养老金保障体系形象地称之为“三条腿的板凳”,这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架构目标的首次清晰表述,同时,它也是第一个提出构建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主张和构想的国家。
这里所说的“三条腿的板凳”,如今已变成了美国社会的现实。所谓“三条腿”,第一条腿是由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障(公共养老金),这是美国人养老保障的精神支柱或底线保障;第二条腿是由雇主主办的补充养老(私人养老金),这是美国人养老保障的重要载体;第三条腿则是由家庭或个人依法设立的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个人购买的商业人寿保险、个人储蓄与投资等,这是对第一、二条腿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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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社会保障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因此,它并不需要保有太大规模的公共养老金储备,同时,为了防止公共养老金“入市”破坏或影响市场自由竞争,美国社会保障基金自创立以来一直不允许“入市”,只能购买由财政部内部发行的特别国债。
与此相反,美国的私人养老金不仅规模庞大,而且还能直接入市。根据主办方身份不同,美国私人养老金大体分为如下几类:私营部门的私人养老金、免税组织的私人养老金、州地政府的私人养老金、联邦政府的私人养老金、IRA。
从上表数据不难发现,美国养老金储备的主体不是公共养老金,而是庞大的私人养老金。目前,美国私人养老金总储备超过了18万亿美元,其规模不仅超过了美国国内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而且更超过了美国GDP。
当然,中国还只是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也才10多年,企业年金建立也不过10年,因此,中国目前的养老金总储备规模仍很小,大体只相当于美国的1/50。
相比之下,中国私人养老金(企业年金)发展严重滞后,其储备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中国养老金市场发展的最大制约和短板,相反,这正好是美国养老金市场的最大优势和强项。为此,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私人养老金发展的成功经验,全力推进中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大发展。

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发展的第二次大跨越

经过战后近二十年的扩张与发展,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缺乏法治与监管机制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当时,许多私人养老金不仅投资自己公司股票,而且也投资其他公司股票,但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其托管的私人养老金投资于股票,因此,许多私人养老金自己直接投资股票。尽管联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托管机构作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防止欺诈和混乱的管理,但最终还是导致了斯图特贝克事件的总爆发。

1963年,美国一家汽车制造厂斯图特贝克(Studebaker)突然倒闭,直接造成7000多名雇员失业,并导致该厂11000多名工人退休金计划的终止,主要原因是公司缴费不足。

正是私人养老金管理存在的巨大隐患和漏洞,迫使美国政府痛下决心,并于1974年推出了首部私人养老金“大法”,这就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该法对私人养老金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包括参加条件、缴费标准(原先允许个人税后缴费不受限制)、既定受益权、投资管理、信息报告与披露,计划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受托人标准,设立待遇确定型(DB)私人养老金担保公司(PBGC),并为那些没有私人养老金的个人创设了个人退休账户(IRA),同时,该法还首次确立了雇员股权计划(ESOP)的法定地位。

这标志着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终入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为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的第二次大跨越、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