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爹爹半夜从养老院楼道滚下,摔破了头,家属找养老院索赔遭拒。理由是,当初入住时签了协议:发生一切意外不属养老院责任!记者采访得知,这样的“格式”协议曾由武汉市福利机构协会统一印制。

  前日,爹爹家属状告养老院索赔一案已被江岸区法院正式受理。

  爹爹半夜摔破了头

  82岁的李爹爹家在武昌,生活难以自理。去年6月,其儿女将老人送到汉口一家养老院,按每月900多元钱缴纳费用,并于6月21日正式与养老院签订照护老人的协议。

  前日,李爹爹女儿李女士告诉记者,“老父亲住下不到2个月,竟半夜从楼梯滚下去,8月14日凌晨2点多,我接电话赶到医院时,见老人满身伤痕,头摔破了,神志很不清”。

  记者前日找到这家养老院,院长张月娥指着楼梯证实:那夜听到喊叫声,出门发现李爹爹不知何时从住房下楼,摔在这一楼楼道里,“老人嘴里喊着去开会,我们赶紧送他到医院,还给老人付了600元护理费”。医院诊断,爹爹头顶摔出约8厘米裂伤,腿也有损伤。

  李女士很气愤:花钱送父亲来养老,摔破了头,“养老院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养老院:签了合同,一切意外不负责

  但李女士提出索赔的请求遭养老院拒绝,院方解释是“签过合同的”。

  养老院张院长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打印协议,其中有一条写道:服务期间,乙方(李爹爹)发生的一切意外或因病因老去世,不属甲方(养老院)责任。张说,“协议是民政局统一发的,并非我们私自制定”。

  这位院长进一步解释,李爹爹年纪大了,摔倒出意外很正常,如果这样的事要院方担责,那我们就赔不完了。

  李女士觉得很不解,“我们花钱送老人进养老院,就是让他们细心照顾,人摔坏了,怎么能不负责呢?”对于签协议,她的解释是:当初院方拿来印好的协议,我们根本没时间细想就签了字。

  律师:格式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

  针对福利院所称“协议是市民政局统一发的”,记者采访武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但该处一名陈姓科长否认此说,“这是武汉市社会福利机构协会印制的,民政局没有责任”。

  记者找到武汉市社会福利机构协会。该协会郑秘书称,该协议的确是行业示范协议,主要避免各养老院签协议时遇麻烦,就将通用的条款制定成统一格式后发放,但也不是强制规定。

  郑秘书承认,“发生一切意外概不负责”这一条款,的确引起很大争议。从今年元月一日起,协会对这一条款已作修改,改为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犯罪或乙方自身的身体条件”发生的意外或死亡,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付军律师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告知对方注意。但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不赔的免责条款,即便告知也属无效。

  从这一点来讲,养老院与李女士当初签订的那份格式合同,的确有霸王条款之嫌。

特别提醒:老年人进养老院前先签订合同